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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六与张素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2号 原告王小六,男,1972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素梅,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2号
原告王小六,男,1972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素梅,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六诉被告张素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六不能提供被告张素梅的确切送达地址,被告张素梅现下落不明,但原告又拒不负担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小六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六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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