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5号 原告梁某甲,女,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 被告梁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甲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甲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