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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5号 原告梁某甲,女,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 被告梁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5号

原告梁某甲,女,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

被告梁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甲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梁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甲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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