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45-1号 原告陈奇涛,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秀平,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花珍,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徐新东,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奇涛诉被告梁花珍、徐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奇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奇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攀峰 人民陪审员 郜 杰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