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49号 原告李宏涛,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金峰,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丽,女,回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村,机构代码17055359一9。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涛诉被告马丽、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宏涛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宏涛负担。 审判长 曲继峰 审判员 李桂玲 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