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54号 原告吕福营,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6日。 被告程桂银,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福营诉被告张桂银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福银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福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