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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杞县宗店乡宗店村恒康医院院内盗窃银江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20元。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没有偷,而是推错车子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杞县宗店乡宗店村恒康医院院内,将被害人宋某甲停放在该院内的银江牌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我在宗店乡恒康医院院里偷的电动三轮车,我偷过电动车之后,推着电动车出恒康医院没走多远,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抓住,把我抬到宗店派出所了。
2、被害人宋某甲陈述:我来宗店赶会,俺姐家在宗店恒康医院东面修摩托车的,我就把我的银江牌绿色三轮电动车放到恒康医院院里东西街门面房后面俺姐家工具车边了,我当时把电动车钥匙拔了,没有上锁。
3、证人宋某乙证明:俺弟来宗店赶会,我让他把电动三轮车放在恒康医院院里了,俺离恒康医院近得很,我在俺店门口玩时看见一个老头推一辆绿色银江牌电动三轮车从西面过来了,我越看越像俺弟的三轮车,我就跑到医院看俺弟的三轮车有没,我跑到一看俺的三轮车没了,我就赶紧撵那个老头,那个老头走到俺东面没多远被我撵上了,不知道谁报的警,你们派出所的就去了,那个老头还跑就被你们抓住了。
4、证人于某某证明:我看到一个60多岁的老头推着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从西面过来往东走,推着很吃力,街上卖电动车的宋某乙说那个老头推的像是她弟弟的电动车,然后我去派出所叫人去了,之后派出所的民警过去把那个老头带到派出所了。
5、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车辆照片、购车票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偷,而是推错车子了,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营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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