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光辉,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8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光辉先后购买四台赌博机,将其放在开封县罗王一中对面的乐享购物广场超市南邻本人开设的娱乐场内进行经营,并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赌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认为被告人赵光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光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光辉先后购买四台赌博机,将其放在开封县罗王一中对面的乐享购物广场超市南邻本人开设的娱乐场内进行经营,并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赌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光辉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电子方位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辉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光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开封县司法局调查认为被告人赵光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