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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小雪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小雪,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6月18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27日因涉嫌非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小雪,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6月18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

审被告人尚小雪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尚小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尚小雪租住的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小区50号楼1218房间内将吸食毒品的尚小雪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6包,总重104.75克。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6包总重104.75克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常某某、李某某证言,抓获证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尚小雪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尚小雪亦供述。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尚小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诉人尚小雪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尚小雪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尚小雪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小雪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尚小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尚小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向阳

审判员  张瑞田

审判员  孔海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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