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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明与秦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0-1号 申请执行人吕新明,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明海,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汤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0-1号
申请执行人吕新明,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明海,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汤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秦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210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明海所有的豫EM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吕新明同意解除被对执行人秦明海所有的豫EM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同意秦明海将豫EM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以1.5万元价格出卖,将所出卖价款交给吕新明作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明海所有豫EM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现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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