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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宰某某,女,1990年05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宰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宰某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宰某某,女,1990年05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宰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宰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宰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军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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