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宰某某,女,1990年05月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宰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宰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宰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军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