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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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