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