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利坤,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利坤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暴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利坤、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盗窃罪 1.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李某黄色都市精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94元。 2.2013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王某橙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76元。 3.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桑利坤在盗窃被害人苏某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4.2013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银白色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舅舅胡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5.2013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浅黄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82元。 6.2013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王某军绿色帅霞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7.2013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朱某黑、白两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94元。 8.2014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贾某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9.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桑利坤盗窃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樊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0.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周某红色新飞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4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11.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韩某白、紫两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桑某又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甲(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12.2014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韦某米黄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13.2014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燕某绿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14.2014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李某丙黑绿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70元。 15.2014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张某丙粉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卖给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16.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李某丁天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 17.2014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尹某银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65元。 18.2014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李某戊黄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19.2014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刘某绿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又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24元。 20.2014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宛某黄色新飞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1.2014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宰某米黄色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桑某又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桑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22.2014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杨某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存放于其租住的房屋处。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3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23.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桑利坤盗窃被害人王某丙黄色鸿达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在其准备卖给被告人张某时被民警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3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桑利坤手中购买了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2.201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桑利坤手中购买了一辆银白色鹿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胡某(另案处理)。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3.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从被告人桑利坤手中收购一辆米黄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4.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从被告人桑利坤手中收购一辆粉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因未及销赃,被告人张某将该车暂存于其邻居张某己家。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5.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从被告人桑利坤手中收购一辆银白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因未及销赃,被告人张某将该车暂存于其邻居张某庚家。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306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6.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从被告人桑利坤手中收购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人。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24元。 7.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紫色塞克牌电动自行车,后又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某辛。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9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8.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米黄色新飞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某壬(另案处理)。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5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9.2013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黄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某癸(另案处理)。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25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0.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1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银白色新飞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纪飞(另案处理)。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1.2013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6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红色富佳牌电动三轮车,后又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甲某。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2.2013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黄色绿能牌电动自行车,后又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乙某。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26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黄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后又以65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张丙某。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4.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后送给其岳父王某丁(另案处理)。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15.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7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蓝、黄两色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另案处理)。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6.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白色立联达牌电动自行车,后送给其朋友梁某。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7.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一辆黄色立联达牌电动自行车,后又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其大哥的朋友王某戊。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8.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绿色双鹰牌电动三轮车,因未及销赃,被告人张某将该车暂存于其邻居李某庚家。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19.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浅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因未及销赃,被告人张某将该车暂存于其邻居张某己家。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归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桑利坤共盗窃作案23起,盗窃价值66050元,得赃款17000元;被告人张某收购赃物19起,价值47760元,得赃款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桑利坤200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桑利坤供述:供述了其盗窃作案23起及销赃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张某供述:供述了其从桑利坤及他人处收买赃物电动车19起及销赃的犯罪事实。3、被害人李某丁等人的陈述:陈述了其电动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并提供电动车购买发票及电动车相关资料。4、证人桑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桑利坤、张某处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事实。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桑某、桑某甲从被告人桑利坤处购买电动车三辆,其二人将该三辆电动车退至公安机关的事实。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赃物清单、发还物品清单。7、鉴定结论: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8、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桑利坤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某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桑利坤、张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利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桑利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利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桑利坤所得赃款17000元;被告人张某所得赃款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