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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争争与被上诉人李海涛、被上诉人琚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争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琚立伟 上诉人薛争争与被上诉人李海涛、被上诉人琚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争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琚立伟
上诉人薛争争与被上诉人李海涛、被上诉人琚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薛争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争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薛争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薛争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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