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争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琚立伟 上诉人薛争争与被上诉人李海涛、被上诉人琚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薛争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争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薛争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薛争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