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宪清,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该居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万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兰 白万礼、王新兰的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中马头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马头居委会)、济源巨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康公司)与被上诉人白万礼、王新兰、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玉泉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白万礼、王新兰于2014年2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马头居委会、玉泉办事处、巨康公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济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中马头居委会、巨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马头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巨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被上诉人白万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原审被告玉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段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