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 诉讼代表人唐付玲,系该组代表。 委托代理人苗先跃,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汝哲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以下简称石牛村五组)与被上诉人齐汝哲合同纠纷一案,齐汝哲于2014年4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石牛五组履行2011年6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支付其2014年补偿款9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石牛五组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