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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宏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冲冲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宏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冲冲,男,1988年1月12日出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宏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冲冲,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帅成,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宏峰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石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冲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宏峰石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公司与段冲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宏峰石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峰石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霞、被上诉人段冲冲的委托代理人孙二兵、高帅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4日,宏峰石材公司与河南鸿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干挂花岗岩施工合同》,承包了河南鸿铭置业有限公司的济源市黄河明珠花苑的商业二层干挂花岗岩工程。其后,宏峰石材公司又将大理石干挂业务承包给了自然人杜亚非,宏峰石材公司只提供石材,其余辅助配件、施工均由杜亚非负责。2014年3月22日,段冲冲随杜亚非到黄河明珠花苑工地从事干挂花岗岩施工,劳动报酬由杜亚非支付。同年3月26日,段冲冲在工作工程中受伤。
后段冲冲因认定工伤时需确认劳动关系,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裁决:申请人段冲冲与被申请人宏峰石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宏峰石材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宏峰石材公司将其承包的济源市黄河明珠花苑商业二层干挂花岗岩工程又分包给自然人杜亚非,段冲冲随杜亚非到该工地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因用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虽然宏峰石材公司不向段冲冲支付劳动报酬,也不直接对段冲冲进行管理,但杜亚非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宏峰石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宏峰石材公司与段冲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济源市宏峰石材有限公司与段冲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宏峰石材公司上诉称:宏峰石材公司与承包该工程的杜亚非之间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受《合同法》及其他民事相关法调整。而段冲冲受雇于杜亚非,与宏峰石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本案中,段冲冲未接受宏峰石材公司的管理,对于段冲冲来自于哪里,如何到工地工作及在工地从事的工种均不知情,确认宏峰石材公司与段冲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失公平。段冲冲是杜亚非的雇工,而雇工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受民法调整,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不能认定宏峰石材公司与段冲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段冲冲的仲裁请求。
段冲冲辩称:宏峰石材公司的上诉理由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第四条,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宏峰石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宏峰石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宏峰石材公司将济源市黄河明珠花苑商业二层干挂花岗岩工程承包后,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杜亚非,段冲冲系杜亚非招用的劳动者,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宏峰石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与段冲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宏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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