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有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奖 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汽车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先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陈先奖于2014年7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宏升汽车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4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宏升汽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宏升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云东、被上诉人陈先奖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宏升汽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