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委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会军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杨会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杨会军于2014年4月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逯寨村委会:1、支付其复印费11884元。2、支付其利息445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3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西逯寨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会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西逯寨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会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理由正当,西逯寨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会军撤回起诉; 三、准许西逯寨村委会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杨会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西逯寨村委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