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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杨会军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委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会军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委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会军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杨会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杨会军于2014年4月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逯寨村委会:1、支付其复印费11884元。2、支付其利息445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3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西逯寨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会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西逯寨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会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理由正当,西逯寨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会军撤回起诉;
三、准许西逯寨村委会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杨会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西逯寨村委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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