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铖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金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红 委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金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红
委托代理人姚战营,男
上诉人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铖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德红于2014年6月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鑫铖公司支付其家具款4737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鑫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鑫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杨金环、被上诉人李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战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鑫铖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