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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广松、沈红战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丙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广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红战 上诉人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丙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广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红战
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广松、沈红战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鸿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沈广松、沈红战返还其公司多领的448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做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鸿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丙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沈广松、沈红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鸿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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