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柴桂勤,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酒稳清,女,1976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桂勤诉被告酒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桂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