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660号 原告薛长明,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立锋,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鑫,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明与被告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范 超 人民陪审员 郭继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