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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联合与被告卢运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201号 原告赵联合,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运长,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联合诉被告卢运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联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201号
原告赵联合,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运长,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联合诉被告卢运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联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联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联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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