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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亚明与被告马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张亚明,男,1983年4月9日出生。 被告马东伟,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明与被告马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张亚明,男,1983年4月9日出生。
被告马东伟,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明与被告马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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