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01号 原告秦显显,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磊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显显诉被告翟磊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显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显显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01号 原告秦显显,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磊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显显诉被告翟磊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显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显显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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