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世忠与被告袁上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0号 原告陈世忠,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上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忠与被告袁上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0号
原告陈世忠,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上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忠与被告袁上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