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0号 原告陈世忠,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上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忠与被告袁上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