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4067号 原告武光国,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国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