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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光国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4067号 原告武光国,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4067号
原告武光国,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国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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