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75号 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慧华,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红星,系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 被告卢伟,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卢华南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