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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75号 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慧华,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红星,系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 被告卢伟,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75号
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慧华,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红星,系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
被告卢伟,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卢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卢华南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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