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359号 原告张作云,男,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现,系原告大儿子。 被告张高利,又名张善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云与被告张高利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作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