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成艳梅,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长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艳梅与被告刘长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