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4060号 原告尚旺齐,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高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艳梅与被告尚高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旺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