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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少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杨某某,男,住遂平县。 被告陶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经公告传唤未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少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杨某某,男,住遂平县。
被告陶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2012年年初被告陶某未告诉家人私自外出,不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后经打听得知陶某在上海,但一直联系不到陶某,陶某也未和原告联系。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陶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于2005年3月23日结婚。2007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陶某从原告家中外出,后原告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在上海务工,原告去上海也多次寻找被告,均未果。2014年5月20日,原告杨某某以被告陶某失去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所提供的结婚证、2003年12月8日和2014年6月25日签发的户口簿、遂平县嵖岈山镇竹园村委出具的证明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2012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陶某离家外出,后与原告失去联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杨某甲的请求,由于被告现离家外出,不具备抚养婚生女的条件,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意见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平
审 判 员  魏彦琴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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