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兴与张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杨兴,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正阳县袁寨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张忠华,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杨兴诉被告张忠华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杨兴,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正阳县袁寨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张忠华,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杨兴诉被告张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2日中午,原告驾驶一辆货车行至袁寨乡周庄村丁庄路口西边水泥路上时,因有一辆大车堵在路上,原告无法通过。被告无故说原告堵着路了,并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现被告对原告损失拒不赔偿。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共计6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杨兴驾驶一辆货车行至正阳县袁寨乡周庄村丁庄路口西边水泥路上时,因堵车与被告张忠华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张忠华捶打原告杨兴头部及面部,后又用撬棍击打原告的腰部及臀部,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受伤后于2014年9月12日到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4614.04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公(袁)行罚决字(2014)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各一份、医疗费发票两张、用药每日清单一组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2013年度河南省省内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30元/天。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在路上行车途中因堵车发生纠纷,被告张忠华将原告杨兴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发生纠纷时也未能冷静处理,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伤害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原告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4614.04元,有原告提供的正阳县人民医院医疗发票两张与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等相互应证,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共住院6天,误工费139.32元(8475.34元/年÷365天×6天);3、护理费,原告住院6天,按照一人护理,护理费139.32元(8475.34元/年÷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5、交通费,结合原告就医地点,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费用共计5272.68元,被告应承担原告5272.68元损失的70%即3690.88元,下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90.8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忠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牧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