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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子凡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子凡,又名刘娃蛋,男,199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项城市电视台职工,住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49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子凡,又名刘娃蛋,男,199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项城市电视台职工,住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被告人刘子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子凡驾驶豫PF6916号大众朗逸牌轿车行驶至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门口时,将鑫苑名城大门设施撞坏。
经检测:刘子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子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信息登记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证明;证人李爱国、冯荣梅、董建仓证言;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子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子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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