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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万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万某某,被告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万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万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举行婚礼,在清集乡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于1998年10月2日生育长女李大某;2002年7月12日生育长子李二某。生育两个子女后,原、被告在外打工,挣的钱在家建楼房15间,购买一辆车,其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在建房过程中,双方又因花钱多少发生纠纷,被告打骂原告,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头、面部受伤,在乡诊所治疗12天,治疗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给被告商量和解,被告不同意和解,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悦达起亚轿车一辆,价值70000元、楼房15间,价值26元,依法共同分割;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举行婚礼,1999年6月11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于1998年10月2日生育长女李大某,现已出嫁;2002年7月12日生育长子李二某。现随原告万某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事务偶尔生气、被告有时殴打原告。原告万某某在被告李某某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12条。原、被告婚后未与被告的父母分家生活,家庭共有财产有:悦达起亚轿车一辆,现由被告管理、使用;新建楼房15间。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良好的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说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这次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双方生气、吵架,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碰碰,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分歧,共同建立一个团结、友好、和睦的家庭,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原告万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万某某亦未能举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万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启
审判员 郭良勇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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