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终字第236号 原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潢川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副所长,住潢川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逃税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潢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所逃税款620751.6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逃税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祥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雷金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董 全 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