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路路,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抓获,于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路路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路路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14年5月2日1时许左右,被告人徐路路窜至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柳堤春晓附近,持刀将受害人胡××的一部白色苹果4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路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徐路路窜至浉河区大庆路信阳市司法局右侧一烟酒店门口,用老虎钳撬开该酒店卷闸门后,盗走不同品牌的香烟6条、鸡公山白酒2瓶、稻花香白酒2瓶以及现金60元左右。 2、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徐路路窜至浉河区成功花园小区内的“新千年”网吧,盗走该网吧仓库内的黄鹤楼香烟6条、利群香烟3条、帝豪香烟2条。 3、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徐路路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小沈摩托修理部”门口,用老虎钳撬开大门,盗走豪爵海王星摩托车一辆以及某品牌助力摩托车一辆。经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豪爵海王星摩托车价值1260元。 4、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徐路路窜至浉河区解放路“和平车行”附近,用老虎钳撬开“和平车行”卷闸门后,盗走金马牌摩托车、路虎TD697电动车、骏羚小龟TD6852电动车各一辆以及某品牌的电动车一辆和车行的空白收据及公章。经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马牌摩托车价值5100元,路虎TD697电动车价值5500元,骏羚小龟TD6852电动车价值3700元,案发后该三辆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王×。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路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易××、饶×、沈××、王×的陈述,证人王××、周×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抓获经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路路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徐路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路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