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杨平江诉被告郭梅英、李发朋、徐艳萍、李心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红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杨平江,男,汉族,1970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梅英,女,汉族,1944年7月21日生。 被告李发朋,男,汉族,1941年6月27日生。 被告徐艳萍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杨平江,男,汉族,1970年5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梅英,女,汉族,1944年7月21日生。
被告李发朋,男,汉族,1941年6月27日生。
被告徐艳萍,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生。
被告李心路,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红磊,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平江诉被告郭梅英、李发朋、徐艳萍、李心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吕红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亚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平江的委托代理人韩静秋,被告郭梅英、李发朋、徐艳萍、李心路、吕红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平江诉称,2014年2月9日5时,李心路驾驶鲁BB527L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45公里+500米处时,因车辆出现故障,将车停在超车道内,李心路、李开路、孙杨杨三人下车查看情况,遇杨平江驾驶冀AAR080轿车驶来,杨见前方停车,急忙刹车,因车速过快,路面结冰打滑,与鲁BB527L车发生相撞,随后吕红磊驾驶冀FA5057/冀F8D30挂车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与鲁BB527L车发生二次相撞,造成李心路、郭梅英受伤,李开路死亡和三车分别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红磊负同等责任,李心路、李开路、杨平江三人负同等责任。经了解,冀FA5057/冀F8D30挂车车主是吕红磊,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冀AAR080车主是杨平江,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鲁BB527L的车车主是李心路、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发生后,被告分文未赔付。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驾驶人的过失,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车损64076元,2.评估费3000元,3.路产损失2500元,合计69576元。
被告郭梅英、李发朋、徐艳萍、李心路、吕红磊未到庭也未答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的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已在吕红磊一案中赔付完毕,因此本案,我公司仅在商业第三者险项下,参照吕红磊一案、徐艳萍一案确定责任比例在保险余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车损评估结论请法院给予10天的时间,我公司考虑是否提出重新鉴定。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车损评估有异议,请法院给予7日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的车损应按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在商业险部分责任划分比例,我公司承担原告的车损50﹪的30﹪。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5时,李心路驾驶鲁BB527L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45公里+500米处时,因车辆出现故障,将车停在超车道内,李心路、李开路、孙杨杨三人下车查看情况,遇杨平江驾驶冀AAR080轿车驶来,杨见前方停车,急忙刹车,因车速过快,路面结冰打滑,与鲁BB527L车发生相撞,随后吕红磊驾驶冀FA5057/冀F8D30挂车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与鲁BB527L车发生二次相撞,造成李心路、郭梅英受伤,李开路死亡和三车分别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红磊负同等责任,李心路、李开路、杨平江三人负同等责任。冀FA5057/冀F8D30挂车车主是吕红磊,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主、挂车各一份交强险和主车一份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主车冀FA5057为不计免赔30万元,挂车冀F8D30为不计免赔50万元。冀AAR080车主是杨平江,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车损险限额为11.57万元且不计免赔。鲁BB527L的车车主是李心路、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不计免赔30万元。
另查明,李开路的父亲李发朋,母亲郭梅英,妻子徐艳萍、弟李心路。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内赔偿李心路的车损4000元,在商业险内赔付李心路、郭梅英、李发朋,郭梅英的经济损失245061.94元,赔付李心路、郭梅英其它损失21791元。合计266852.94元。两项合计249061.94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赔付吕红磊财产损失2000元,商业险内赔付李心路、郭梅英、李发朋,郭梅英其它损失61265.48元,吕红磊其它财产损失270元,合计61535.48元。两项合计63265.4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杨平江持证驾驶的冀FA5057/冀F8D30挂车与李心路持证驾驶的因故障停放的鲁BB527L车辆发生碰撞,随后吕红磊持证驾驶的冀FA5057/冀F8D30挂车又与BB527L车辆发生二次碰撞,造成李心路、郭梅英受伤,李开路死亡和三车分别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红磊负同等责任,李心路、李开路、杨平江三人负同等责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吕红磊、李心路、李开路、应按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其所驶车辆投有保险,故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超出部分应按责任由被告承担。鉴于该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已全部赔付完毕,故原告的损失应按责任在该二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限额余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原告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内赔付。被告对原告的车损有异议,但未在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为64076元,路产损失25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69576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原告杨平江的车损64076元,路产损失2500元,合计66576元的50﹪即33288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原告杨平江的车损64076元,路产损失2500元,合计66576元的50﹪的三分之一即11096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原告杨平江的其它车损即21359元。
四、原告杨平江的评估费3000元,其中被告吕红磊承担1500元,被告李心路承担500元,被告郭梅英、李发朋、徐艳萍承担500元,原告杨平江自行承担500元。
本案受理费715元,其中被告吕红磊承担358元,被告郭梅英、李发朋、徐艳萍承担119元,被告李心路承担119元,原告杨平江承担1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我院执行款账号:941004010002887781。开户行全称为: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亚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啟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