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严辉超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严辉超,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严辉超,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辉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孟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