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聂某某,女,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莉 执行员 余小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有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