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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才申请执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才,男,23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市。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才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才,男,23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市。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才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信终法民终字第616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孟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