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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国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国,男,194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国,男,194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孟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