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岳得英,女,195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刘同炎,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东方红大道247号建行13楼。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得英与被执行人刘同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