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盛启寿,男,1944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何福敏,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启寿与被执行人何福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福敏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第48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