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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仁霞诉被告王孝海、闻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宋仁霞,女,汉族,1970年7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王孝海,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闻永祥,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商城县。 原告宋仁霞诉被告王孝海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宋仁霞,女,汉族,1970年7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王孝海,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闻永祥,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商城县。

原告宋仁霞诉被告王孝海、闻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闻永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闻永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仁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 学 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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