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712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班某某,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