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68号 原告胡清波,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豫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秀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传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清波诉被告商丘市豫兴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胡清波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清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贤领 审判员 张 侠 审判员 魏 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国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