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958号 原告魏红,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耿静,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润蝶服饰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耿静,经理。 第三人蒋治国,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魏红与被告耿静、河南润蝶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两项合计820元,退回原告魏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宗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