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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爱梅与孔祥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乔爱梅,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乔喜俊,男,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住虞城县。系乔爱梅之父。 被告孔祥会,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乔爱梅,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乔喜俊,男,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住虞城县。系乔爱梅之父。
被告孔祥会,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爱梅与被告孔祥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爱梅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爱梅撤回对被告孔祥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爱梅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祁中伟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雪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