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乔爱梅,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乔喜俊,男,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住虞城县。系乔爱梅之父。 被告孔祥会,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爱梅与被告孔祥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爱梅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爱梅撤回对被告孔祥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爱梅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祁中伟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