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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与孙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李静,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孙磊,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孙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3月3日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李静,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孙磊,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孙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孙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雪梅
责任编辑:海舟